山东煤监:将三类企业、七种人员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作者: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2015-08-17

    为了依法依规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强化安全失信行为的约束惩戒,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山东煤矿安监局制定了“黑名单”制度,已经省法制办审查备案,将煤矿企业、煤矿(生产、基建)和技术服务机构三类企业,以及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煤矿矿长、实际控制人和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关从业人员七类人员纳入“黑名单”管理,一般情况下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为一年,特殊情况或者连续进入“黑名单”的,期限为二至三年。
    适用范围全面。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把生产经营单位细化为三类企业进行“黑名单”管理,同时把适用范围由单位扩大到个人,强化对承担煤矿安全生产重要责任的七种人员失信行为的约束惩戒。
    失信情形严细。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五类失信情形”,结合煤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隐患大排查大治理等工作实际,把超层越界开采、隐瞒作业地点、图纸造假等非法违法行为纳入失信情形,从严惩戒,同时结合山东煤矿事故特点,把发生煤矿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等七种情形,列为煤矿及煤矿矿长、实际控制人的失信情形;把所属省内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较大责任事故3起及以上、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以上责任事故5起及以上等5种情形,列为煤矿企业及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失信情形;把出具虚假证明、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服务活动等3种情形,列为技术服务机构及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承办此项业务的有关人员的失信情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性。
    管理程序规范。在“黑名单”管理程序方面,设定了取证、审核、告知、公布和撤销5个紧密衔接的环节;对审核时限、告知的程序步骤和注意事项、撤销条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黑名单”管理运行机制健全规范,体现了从严从实推进依法治安的原则精神,实现了环环相扣、执法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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