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09

 

 

鲁煤监政法〔2015〕47号


机关各处室、各监察分局、有关事业单位:
    《bt365网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bt365网址
2015年6月8日
 

bt365网址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依法治安,持续推进科学规范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不断提升监察执法工作效能,努力推动更多煤矿实现“零死亡”,结合山东煤矿安全生产和安全监察工作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文件
    (一)提高相关制度文件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颁布、修订后1个月内,及时修订完善权力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安全监察执法检查手册以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时更新升级电子辅助执法终端和行政审批网上平台数据库等相关文件软件。(政策法规处牵头,相关部门负责)
    (二)准确把握和研判安全生产形势。认真调查分析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原因,有针对性地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规定,相应调整监察执法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安全监察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事故调查处牵头,相关部门负责)
    (三)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既要简政放权,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安全准入门槛不降低、安全监察不放松。2015年6月底前,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网上办理。(办公室牵头,科技装备处、事故调查处、信息计算中心负责)
    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省局每年向省委组织部报送一次各产煤市、省属矿业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并抄报省安委会、省国资委;各监察分局每年向辖区各市委组织部报送一次各产煤县(市、区)、地方矿业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并抄报市安委会、市国资委。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省局每年向各产煤市、省属矿业集团公司通报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各监察分局每半年向辖区各产煤县(市、区)、地方矿业集团公司通报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对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情况及时下达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强化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安全监察处牵头,各监察分局负责)
    (五)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落实《安全生产法》为抓手,以国家“双七条”和我省9个“七条规定”为重点,强化监察,督促煤矿企业做到“五个到位”:进一步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落实企业内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加强“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未经培训不得下井,切实做到安全培训到位;依法依规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切实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切实做到基础管理到位;科学编制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设施,建立兼职救护队伍,切实做到应急救援到位。强化风险预控管理,借鉴成熟经验和作法,制定实施方案,在省内选择不同类型的2-3处煤矿先行试点,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逐步在全省煤矿推广。(政策法规处牵头,安全监察处、人事培训处、统计中心、应急救援中心、各监察分局负责)
    (六)进一步严格事故调查处理。依法开展事故调查,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介入。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一般事故,省局视情况进行督导;较大事故,省局挂牌督办;对典型的较大事故,省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在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结案后6个月内,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督查。(事故调查处牵头,监察室、各监察分局负责)
    三、创新监察执法机制
    (七)突出执法重点。根据事故规律、辖区实际和专业特点,每年年初排查确定全省及各监察分局辖区重点监察矿井,并结合季节特点和形势变化及时调整。继续加强对“一通三防”、防治水、机电提运、冲击地压和职业卫生等重点专业以及“30万吨/年以下、改造改制托管、800米以上采深”等重点矿井的有效防控。突出加强对“三超”、图实不符和隐瞒作业地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点监察。(安全监察处牵头,其他监察业务处室、各监察分局负责)
    (八)加强源头防控。严把安全生产许可关,严格监督核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严防从源头上产生安全隐患。强化科技支撑,进一步提升煤矿企业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四化”水平,积极推进减矿、减面、减产、减人“四减”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在对事故进行责任倒查的同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也要进行责任倒查,并严格责任追究,推动工作落实。(事故调查处牵头,其他监察业务处室、各监察分局负责)
    (九)改进监察执法方式。坚持并不断完善省局专业监察组和监察分局监察组制度,坚持“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常态化,定期组织开展跨区域交互监察,加强省局与分局、分局与分局的工作交流,凝聚工作合力,提升执法质量。强化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做到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并通过暗查暗访、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安全监察处牵头,其他监察业务处室、各监察分局负责)
    (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精神,继续开展省级煤矿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和煤矿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示范矿井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行业整体素质,营造诚实守信浓厚氛围。建立并实行企业和个人“双黑名单”制度,2016年6月底前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开查询,强化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的重点监察和约束惩戒。(政策法规处牵头,监察业务处室、各监察分局负责)
    (十一)加快监察执法信息化建设。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协调信息化提升工作。借力“互联网+”行动,提升“大数据”开发利用能力,进一步推进煤矿监察信息化建设(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负责)。2015年6月底前,完成与远程监察工作试点煤矿企业的信息联网和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工业视频等方面数据的调取。2015年年底前,完成与兖矿集团、山东能源集团联网。2017年年底,完成与全省煤矿联网。全面推行使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终端,实施电子化辅助执法,2015年9月,实现执法文书通过远程监察平台同步上传。(科技装备处牵头,相关处室、救援指挥中心、信息计算中心、统计中心负责)
    (十二)运用市场机制加强监察执法。依法推进煤矿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挥专家库和安全生产专家队伍作用,培育扶持和指导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安全监察处牵头,科技装备处、各监察分局负责)
    (十三)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建立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重大案情通报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作,严厉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政策法规处牵头,事故调查处、各监察分局负责)
    四、严格规范监察执法行为
    (十四)严格落实权力和责任清单。严格落实权力清单,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根据省政府编办《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和《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编写规范》,2015年6月底前,对8项行政审批事项逐项编制和完善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并对外公布。2015年7月底前,制定出台廉政责任清单。(政策法规处牵头,监察室负责)
    (十五)提高执法计划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年度执法监察计划,分解落实月度任务,明确重点监察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修订,严格按照执法计划开展监察执法工作,确保执法效果。(安全监察处牵头,各监察分局负责)
    (十六)实施一体化执法。实施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察执法制度,创新制定实施“两个导则”(《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导则》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编制导则》),实行安全设施设计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合并审查,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察实效。监察分局强化职业卫生日常监察,省局加强对监察分局职业卫生监察执法的指导、协调和工作调度,提升安全执法效能。(事故调查处牵头,安全监察处、职业健康处、各监察分局负责)
    (十七)推进执法信息公开。依法对煤矿企业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省局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安全监察处牵头,相关处室、各监察分局负责)
    (十八)严格规范执法。严格按照《山东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基准》实施行政处罚;加强执法监督,强化责任追究,推进执法到位;根据矿井类型、矿井隶属关系和监察组监察区域,按照不低于10%比例,各监察分局每季度至少召集一次相关煤矿企业参加的执法案件公开裁定。(安全监察处牵头,其他监察业务处室、监察室、各监察分局负责)
    五、加强队伍执法能力建设
    (十九)强化学习教育。加强对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重点加强对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采取专题业务培训、内部人人上讲台等多种方式,提高法治思维和法律素养,学会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思考和处理问题。认真组织对新入职公务员的任职培训、监察执法资格等学习培训,对新入职公务员必考必训,对在岗监察人员每3年最少轮训一次,确保监察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把执法与普法有机结合,加强对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努力在全省煤炭行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人事培训处牵头,机关党委、监察业务处室、各监察分局负责)
    (二十)强化制度执行。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体系,严格落实考核办法,简化考核程序,注重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严格执行监察工作周志和煤矿安全监察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践行“三严三实”的总要求,持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转变作风,确保队伍建设“零问题”目标的实现。(人事培训处牵头,办公室、监察室负责)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分工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突出工作创新,强化安全监察,确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的全面落实。

附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配套制度(办法)目录

 


 

 

 

 

 

(信息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省安委会。
本局: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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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配套制度(办法)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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