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中监察分局五点并进推动总局第73号令落实到位
作者:鲁中监察分局           发布时间:2015-05-11

    本网讯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73号令),该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73号令落实到位,鲁中监察分局自二季度开始,将职业病危害防治作为监察执法的重点工作,突出五项监察重点,提高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是突出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监察。通过监察各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是否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等十个方面的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严查煤矿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是否到位、是否落实、是否见效,从管理层面推动职业病危害防治上档升级。
    二是突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监察。通过监察各煤矿企业在申领、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是否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严查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的排查、申报、治理等工作,确保严细排查、依法申报、按期治理。
    三是突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察。通过监察各煤矿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否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者,严查煤矿企业的职工体检、复查和治疗等工作,依法保护煤矿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是突出粉尘危害防治的监察。通过监察各煤矿企业是否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进行监测,防尘管路是否敷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采掘专业及运输是否落实各项防尘措施等七个方面的落实情况,严查煤矿企业在防尘、降尘、除尘等环节是否依法依规,切实降低工作现场粉尘对职工健康造成的伤害。
    五是突出噪声危害防治的监察。通过监察各煤矿企业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是否设置温度传感器,实时监测噪声等级,对监察发现未设置温度传感器的,一律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给予严厉处罚,督促煤矿企业采取多种措施,改善职工现场作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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