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中监察分局“十查四全”开展安全生产责任监察
作者:鲁中监察分局           发布时间:2016-06-03

    为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推动辖区煤矿企业各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职责,根据《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监察办法》,鲁中监察分局统筹安排,结合安全监察实际,突出“十查四全”,认真开展责任监察,实现从“一查了之、一罚了之”到追根溯源、责任倒查的转变。
    研究确定了十个方面的必查内容,严查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及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制落实情况。一是安全生产机构设置是否健全,职能设置是否合理,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二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落实是否到位;三是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上级要求及安全生产需要;四是各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经验与相关的知识基础,是否按要求参加相关专题学习培训;五是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根据《山东煤矿安全生产责任清单》重新制定完善;六是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是否明确;七是监督考核标准是否明确;八是安全生产保障机制是否完善、是否有效运行;九是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十是考核标准是否落实。
    监察和追责突出“四全”的特点,确保监察无缝隙、无遗漏,责任追究无漏洞、无死角。一是责任制监察全面分解到具体人员。在制定检查方案时,各监察组根据专业分工,把煤矿企业20个、煤矿15个主要管理人员的责任制,全面分解到具体的监察人员。二是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全方位倒查责任。对一般性问题隐患,要求煤矿企业倒查管理人员责任,对责任人按照企业考核标准进行处理,并以正式文件报分局备案。三是对违法违规行为,全部进行严格处罚。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全部按要求进行严格的处理处罚,不仅对企业,还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处罚。四是对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事故或涉嫌犯罪的,全部移送司法机关。对因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生产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两高”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将相关责任人全部移送司法机关,坚决推动依法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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